恒坤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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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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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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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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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出
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通知》”),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厦门中心 E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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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452,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13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4,23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34,686,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5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长易荣坤先生因公
务出差缺席本次会议)、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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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4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8457%;反对 44,6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2698%;弃权 26,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1585%。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39,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8475%;反对 44,6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2698%;弃权 25,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
表决股份的 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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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39,3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8475%;反对 44,6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2698%;弃权 25,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
表决股份的 0.1567%。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 股,同意 118,557,2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1%。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 股,同意 118,557,2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1%。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 股,同意 118,557,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 股,同意 118,556,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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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股份的 11.9422%。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2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1%。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7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表决股份的 11.9420%。
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34,686,532 股,同意 118,557,2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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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股份的 11.9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38,8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8.8444%;反对 45,1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0.2729%;弃权 25,9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
表决股份的 0.156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7,293,992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14675531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7,298,479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680,021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7,292,474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674,016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6,099,382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680,923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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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6,091,874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673,415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票数 116,104,778 股,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4,686,319 股,占出席中小投资者总股份数的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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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庄东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晓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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