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建立健全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境外机构
等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主体,覆盖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及风
险管理全过程。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全面覆盖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确
保审计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系统、规范的
审计方法,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等方面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合规经营、
实现目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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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审计工作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半数以上,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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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作
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
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会
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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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参加公司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为等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提请公司领导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
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 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主任)一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
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特点及监管要求,配备足额数量
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
保持职业审慎性,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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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二)具有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
理等职业技能;
(三)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五)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持续提升专业
素养与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
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敏感
信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
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
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对客观性进行评估,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客观
性的因素,应当采取回避原则并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部门)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机构内部或者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可能损害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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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
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 销货及收款管理;
(二) 采购及付款管理;
(三) 存货管理;
(四) 固定资产管理;
(五) 资金管理;
(六) 投资与融资管理;
(七) 人力资源管理;
(八) 信息系统管理;
(九)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十) 公司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将以下事项作为审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一) 对外投资:审查审批程序合规性、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可行性评估
及跟踪监督情况;涉及委托理财的,关注审批权限、受托方资质及风险管控;
涉及证券投资的,核查内控制度建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 购买与出售资产:核查审批程序、合同执行情况、资产运营效果,
以及资产是否存在担保、抵押、诉讼等限制情形。
(三) 对外担保:审查审批程序合规性、被担保方资质、担保风险评估、
反担保有效性及持续跟踪情况。
(四) 关联交易:核查关联方名单更新、审批程序合规性、关联方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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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交易定价公允性及协议履行情况,确保不存在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 募集资金使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与募集资金用途的一致性。
(六) 信息披露事务:审查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确保信息披
露流程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求、风险防控要求或监管相关规定,审
计部可就下列事项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一)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与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应在发生后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启动离任审计程序,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告;
(三) 根据监管要求或公司需要,开展其他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与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监管要求,制定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实施流程:
(一)审计准备阶段: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与方式,编制审计方案,
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
(二)审计实施阶段: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分析程序等多种方
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部
门)意见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
(四)整改跟踪阶段: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限,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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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一)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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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审计部应跟踪整改过程,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形成整改跟踪报告报
审计委员会;
(三) 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必
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对执行的审计业务建立审计档案,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并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资料(含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审计档案及其他涉
密材料)均属公司核心涉密信息,未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书面同意及主管副总经
理审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组织或个人泄露、复制、传播或提供。确因工作需
要查阅、使用审计档案的,须严格遵守公司档案管理及保密相关规定,履行书
面申请、逐级审批等合规手续后,方可按批准范围办理查阅事宜。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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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同时,应当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部门)
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
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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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推动业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
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六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所属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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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若公司基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的,董事会应收回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以及相关人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
期权。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或有关单位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内部审
计管理制度(2023 年 12 月修订)》同时废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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