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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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管理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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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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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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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具体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会议及活动,接待投资者来访和咨询,保持与各类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的常态
化沟通。
  (三)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等相关机构的
良好关系;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处理方案,维护公司公共形象。
  (五) 其他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落实各项管理
制度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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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
确保渠道畅通有效:
  (一) 基础沟通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邮箱,由熟悉业
务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响应;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变更应
及时公布。
  (二) 网络沟通渠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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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中国投资者
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互动交流;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三) 会议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股东会,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应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问题。
  (四) 调研沟通渠道:规范接待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合理安排实
地考察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情
况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接待与调研管理要求如下:
  (一) 投资者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咨询的,工作人员应首先确
认咨询意图;涉及公开披露信息的,应准确、完整答复;涉及非公开披露信息或
敏感信息的,应委婉谢绝并说明理由,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实地拜访、调研接待应遵循以下程序: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报
请相关领导批准→安排接待方式和人员→做好接待登记→开展洽谈与回复→记
录备案;重要接待应作书面记录、录音或录像。
  (三) 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参与实地考察的,需报请相关领
导批准,明确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 接待过程中,若回答内容可能等同于提供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必
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应予以拒绝。
  (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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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在其他媒体发
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披露的信息,不得超出
法定信息披露范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平台披露信息。
             第二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方
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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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第 8页/共 15页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需严格执行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第五节 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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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四十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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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现场调研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但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 11页/共 15页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第 12页/共 15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八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媒体沟通管理要求如下:
     (一) 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需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
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部做好记录、存档。
     (二) 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
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 媒体参加公司活动或股东会的,实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章内容由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审核,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
  (四)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重大尚未公开信息不得通过
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形式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五) 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对公司信息存在误解,导致分析报告或报道
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并根据情况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
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
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和投诉处置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第 13页/共 15页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职责,导致公
司遭受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纪律
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依法移送相关监
                 第 14页/共 15页
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同时废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15页/共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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