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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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2025 年制定)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治理
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
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建立新媒体登记
监控制度的通知》
       (闽证监公司字[2012]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全体科员;
  (四)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及各科室主任、副主任;
  (五)公司内控部负责人;
  (六)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传播的信息。新媒体
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的,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
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
博客、微博、微信、股吧、论坛等社交媒体、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以上监控对象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其更新情况,应及
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监控对象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监控对象的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的,监控对象应当自变
更之日起 2 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条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
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
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公司党群工作部协助证券事务部做好监控对象的监控管理,在开展各类新媒
体内容信息检查时,将监控对象是否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作为重要监测点,
特别是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为主体设立的新媒体账号,如有发现存在违规
行为,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反馈。
  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
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
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
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报告。
  第三条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
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就新媒体的作用和
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公司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
的人员加强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监控对象均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条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证券事务部的考核范畴。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
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
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
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依据。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及检查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凡是涉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
时落实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上报公司严
肃查处。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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