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 国电南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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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市场部为委员会牵头部门,财务资产部为委员会支持部门,主
要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应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书
面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向委员会反馈
相关工作及所提建议落实情况,配合开展委员会所需的调研、培训、专项检查等
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并列席委员会会
议。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或过半数的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所有委
员在出席委员会时,均享有充分表述意见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
委托人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
投票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
业咨询服务,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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