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8: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总
结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经验基础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特制定本
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
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但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如下原
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合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战略规划、
市场发展、经营业绩以及行业水平等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
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未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与绩
效考核按照所担任职务的薪酬管理执行,实行年薪制。
  第八条 适用年薪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最终发放比例。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岗位价值、
责任、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绩
效评价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在年度结
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绩效薪酬。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时,应参考上年
度薪酬水平基数,根据公司财务预算等指标,拟定下一年度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
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职
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
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对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以履职评价与经
营绩效考核指标为基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终确定。
  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评价,主要参照其在公司治理体系和要
求范围内参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勤勉尽责情况开展。
  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同时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绩效考核,主要参照公司为其设定的年度经营绩效指标开展。
  第十三条 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分为公共考核指标和个人考核
指标,二者各占百分之五十。
  公共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经营净现金
流,原则上各项指标权重分别按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百分
之二十分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年
度重点项目安排,增加公共考核指标,并按项目的重要程度调整
公共考核指标的权重分配。
  个人考核指标根据分管工作不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在年度考核时分别确定 2-3 项考核指标,并确定每项考核指标
的权重。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属于“高精尖缺”的科技领军人才及
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考
评以其所任岗位职责为主要考核指标,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确定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的发放比
例,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
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公司应按照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因换
届、改选、辞职等情况离任的,按其在该年度实际任期发放薪酬。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评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
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
送。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
业绩的不断发展变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适时进行调
整,以确保薪酬水平具备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参考如下
因素:
     (一)同行业的薪酬增幅水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
年在拟定次年度薪酬基数前,应搜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进行分析,
并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通货膨胀水平:薪酬调整应充分考虑通货膨胀水平,
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会发生实质降低;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的发展战略或组织机构调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
因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神思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