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
情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征、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决策、调整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请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或者
变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