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9 页
三、附件……………………………………………………………第 10—13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0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1 页
(三)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 12—13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1-368 号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股份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纵横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纵横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纵横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纵横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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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纵横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纵横股份公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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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
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9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3.16 元,共
计募集资金 50,720.4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246.3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6,474.0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
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73.57 万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00.5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1〕11-3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初始存放金额 2025 年 11 月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30 日余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
份有限公司成都 632633925 63,215,3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锦江支行
成都纵横大鹏无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
机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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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存放金额 2025 年 11 月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注] 30 日余额
分行锦江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成都纵横云龙无人
份有限公司成都 640932938
机科技有限公司
分行锦江支行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 上海银行股份有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0224
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成都分行 267900168
合 计 464,740,887.55
[注]初始存放金额 46,474.09 万元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4,600.52 万元的差异,系
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
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873.57 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总
额低于承诺投资总额,差异系本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
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
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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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购置一批先进研发用软硬件设备设施,并投入专项课题
研发费用,用于研发中心的整体升级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为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以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对营运资金的需求,
无法直接产生收入,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一)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2,000.00 万元
(含)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使用期限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含)
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
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
在前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含)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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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
资金
合 计 44,600.52 53,462.22 46,123.95 44,600.52 53,462.22 46,123.95 -7,338.27
[注]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大鹏无人机制造基地项目”的
节余募集资金 8,310.54 万元(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 486.97 万元(未包含尚未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用于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金额系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结余资金,含银行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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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68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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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68 号报告后附之用,
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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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68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邱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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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1-368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郭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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