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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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至 25 日对华恒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
员为饶毅杰、郭飞腾、区绮琳。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恒生物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恒
生物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
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
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恒生物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收集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恒生物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上市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
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与指定
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已按照相关规定与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等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实地走访募投项目。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及再融资募集资金均已
分别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
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本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文件,核查了华恒生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
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华恒生物披露的《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司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762.15 万元,
同比下降 1.34%。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保荐机构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保持关注。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
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恒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 2025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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