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股份: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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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
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 2 份警示函、
况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下发《关于对成都纵横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下发《关于对成都纵横自
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
〔2023〕0030 号)
  “1、部分收入跨期确认
时间为 2022 年,769.92 万元的履约完成时间为 2020 年。上述行为导致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司以开发阶段的通过“设计评审’为研发投入资本化时点”。但公司 CW-40 无人
机系统项目、大鹏 PH-25 无人机系统项目开始资本化时点均晚于设计评审通过
时点,研发费用未资本化金额 149.48 万元,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
《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和 2021 年 6 月 8 日分别披露了公司《关于诉讼的
进展公告》,但未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告[2021]5 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的
规定。
  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1 年 3 月底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但公司在《2021 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置换
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2 月,披露信息不准确,不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
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规
定》第七条,公司董事长任斌、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内幕信息登记负有责任。根
据《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
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于收到本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小燕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和监管警示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
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严格按照警示函和监管警示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
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健发展。
  (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下发《关于对成都纵横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公司[2023]24 号)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形:部分会议未作会议
记录、无参会人员签字;账户使用及会计凭证存在个别不规范情况;部分销售合
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与实际情况执行不一致;需持续关注新的经销模式是否能形成
稳定的业务模式;未对研发领料进行跟踪管理,也未建立相应制度安排;未测算
除原材料以外其他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要求公司收到关注函后 10 个交易日
内将整改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自
查,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关于对有关事项监管关注
函的整改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下发《监管关注函》
([2024]90 号)
   经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发现公司存在参与招投标不规范情形。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强化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建设并
有效执行,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于收到本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
面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
行自查整改,形成《关于对四川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下发《关于对成都纵横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2 号)、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警示函相关
事项进行的口头警示
   “1、部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
你公司年报披露前注销,存在公司失信、人员无法正常联系等不具备还款能力迹
象,但你公司仅根据账龄分类,按照 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11.13 万元,未按
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导致 2023 年度少提坏账 211.47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
万元。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产品于 2023 年完成验收,但提前于 2022 年确认收入的
情况,导致公司 2022 年多计收入 207.6 万元、2023 年少计收入 207.6 万元。
不符合《办法》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斌、财务总监刘
鹏、董事会秘书李小燕对上述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任斌、刘鹏、李小燕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升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
警示。
   公司收到警示函及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人员对警示函中涉及
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相关整改报告。
   (五)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口头警示
均延期 5 个工作日回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5.1.2 条、第 5.3.3 条等规定。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已组织相关人员对口头警示中涉及的问题进
行自查,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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