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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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谢凤仪律师、伍展弘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东大会的通知》;
议公告》;
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度》;
程》”);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
度〉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二)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2)、《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54)。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
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姚伟英先生主
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
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127,632,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9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8,103,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1 人,代
表股份 8,555,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45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的议案;
的议案;
度》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5,616,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28,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435,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973%;反对 91,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95%;弃
权 2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33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5,631,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6%;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 1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议案同意股数 8,450,05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727%;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7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5,618,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 9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6%;弃权 2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议案同意股数 8,436,95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195%;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 135,593,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6%;反对 12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5%;弃权 1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本议案同意股数 8,411,95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273%;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78%。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
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
《关于修订<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伍展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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