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
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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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人员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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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
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
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
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
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
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
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
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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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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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
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
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
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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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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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空缺
期间,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
签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
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
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
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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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
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
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
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
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
的提出惩罚措施。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
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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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
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
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
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员会的安排,针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部制定具体审计计
划并实施。
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特殊审
计事项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
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
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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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建议。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
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
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
计记录的事实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
建议。
象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如审计对象对
审计报告初稿存在较大异议,经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与审计对象直至其
直接上级经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该异议写入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审
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当审计报告无审计发现及建议并发表无保留意见时,内部审计部
直接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业绩快报、工程项目等的内部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直接出具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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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抄送经审计对象直接上级批准的
整改计划。对于与内部审计部有异议事项,需写明异议原因。
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
决处理。
查,落实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必要时,
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报告批准日后 30 日内,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
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
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应由内部审计
部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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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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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
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
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
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
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市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
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
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
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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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
价。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
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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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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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
与预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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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
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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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
绩评价、人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对有关
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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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
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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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
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
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
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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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扬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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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
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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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