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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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
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三)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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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
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视同公司的对外投资。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
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所持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具体规定
专章予以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总经理可以
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其他任
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对外投资的决定,但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授权的除外。
   (一)股东会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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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
   公司对外进行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前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
或者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对外投资与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还需
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及董事会就该等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必
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
等,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战略委员会、董事长、董事
会、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
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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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
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
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拟投
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
案及相关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拟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投资方案等投资论证材料,并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
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
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
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
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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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收回、核销等须经过股东会、
董事会或董事长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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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应向参股公司提名董事、
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参股公司
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董
事、监事,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监事席位。经子公
司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上述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法》和被
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提名或推荐公司人员参与被投
资的经营、管理,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后,该等人员应
当积极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名并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用的人
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
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
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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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
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
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
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三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或不
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
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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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证券投资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公司对外投资相关参与
人和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
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具体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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