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
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
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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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
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为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尽可能地提供便利。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
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
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
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
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
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
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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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
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制《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
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
治理事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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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