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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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
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
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永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
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
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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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
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
前,同时,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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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
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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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
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
便利条件。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
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
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
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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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
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规程总则所述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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