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
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
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
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
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办理工作移交和未结事项处理。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
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