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色股份或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认真履行央企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积极践行ESG理念,全面提
升和展现企业品牌及企业形象,促进乡村振兴及海外和谐社
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办法,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向
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
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除外)以及其他合法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管理”是指对对外捐赠
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范围界定管理、计划编制管理、
计划审批管理、计划执行管理、计划监督和检查等。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从紧原则。对外捐赠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改
革发展、乡村振兴、和谐社区建设的宗旨相适应,从严和从
紧控制资金类和资产类捐赠,提倡和鼓励开展劳务服务或技
术支持等形式的捐赠,杜绝和避免接受摊派性捐赠要求。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符合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程序,保证捐赠项
目合法合规,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海外捐赠应遵守
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前要与被捐赠方进行
充分沟通,可征求我驻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必要时听取当地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确保符合要求并取得理解和
支持。
(三)诚实守信原则。经内部决策后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在对外捐赠活
动中进行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四)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力、负债水平、现金流等方面的财务承受能力开展对外捐赠
活动,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五)区域统筹原则。合理统筹协调公司在同一地区出
资企业的对外捐赠工作,开展与公司和出资企业形象相匹配
的捐赠活动,提升对外捐赠的整体效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出资企业。本办法
所称出资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子企业。实际控制权之定义遵从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捐赠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
职责包括:审批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审批公司年度对外
捐赠计划;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
第七条 党委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
求,前置研究审核公司对外捐赠业务管理事项,主要职责包
括:审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审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审核
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和按规定由党委会审核的预算内调整
项目;审核按规定由党委会审核的捐赠款项拨付。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对外捐赠管
理办法;审议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审议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
和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预算内调整项目;根据《董
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审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捐赠款项
拨付。
第九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是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协调本部部门开展对外捐赠
活动,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本部部门及出资企业年度对
外捐赠项目和预算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履行
公司决策程序。
(三)负责协调、跟踪公司本部部门及出资企业对外捐
赠项目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协调本部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出资企业对外捐赠
工作。
(五)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季度和
年度对外捐赠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对外捐赠计划。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预算控制、
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本部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
的对外捐赠计划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对外捐
赠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备案,指定
部门和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编制、
预算控制,项目报批、执行、跟踪、评估,相关统计报表编
制与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界定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
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
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在境
外主动谋划实施一批高质量“小而美”民生项目。
第十三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
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
构或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合法受赠人进行,途径包括:企业慈
善基金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其他
公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直接向受
益人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
法拒绝。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所有对外捐赠计划涉及
的预算事项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盈利能力大幅下
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
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
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
排对外捐赠支出,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境外和境内出资企业编制捐赠计划时要按照
年净利润指标等实际情况确定计划额度。
境外出资企业年净利润较上年增加的,年捐赠计划的预
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300 万元;年净利润较上年减少的,
年捐赠计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捐赠额为基数,
按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处于建设期的海外企业,
年捐赠计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150 万元;
境内出资企业年净利润较上年增加的,年捐赠计划的预
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200 万元;年净利润较上年减少的,
年捐赠计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捐赠额为基数,
按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处于建设期的境内企业,
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捐赠,特殊情况按程序进行预算审批。
第十七条 境内出资企业因承担国家援疆、援藏、援青、
定点帮扶任务,境外出资企业因维护与所在国家(地区)政
府、社区关系需要等特殊原因,且年捐赠计划的预算确需超
出的额度的,需单独编制计划申请;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开
展对外捐赠,有以上特殊情况的,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部部门和出资企业编制年度对外捐赠计划,
需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对上
年捐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还应对上年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计划审批
第十九条 本部各部门、各出资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将
下一年对外捐赠计划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出资企
业还应提供内部决策文件。计划经公司初步审核、汇总后报
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下一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后,批复给本部各部门、各
出资企业执行。各出资企业于每年 12 月底将本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含本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说明)报公司对外捐赠职
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部各部门和出资企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
中如确需调整,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调整事项和调整原因报
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由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编制
年中调整报告。经公司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批复后,年中对外
捐赠计划调整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
会审批后,批复给本部各部门、各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年度计划内捐赠项目款拨付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实际捐赠发生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后拨付;
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需报总经理审核、董
事长专题会审议、董事长审批后拨付;
单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需报董事长审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年度计划内的捐赠项目款拨付,
由本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在支出发生时逐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年度计划内,确需变
更捐赠项目或调剂捐赠预算的,根据变更金额,按照审批程
序办理。
公司本部涉及金额 100 万元以内的,经董事长审核、总
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同时向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
门报备;涉及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董事长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出资企业涉及金额 100 万元以内的,经履行本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通过后执行,同时向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报
备;涉及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需履行本企业内部决
策程序并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经董事长审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如有确需在年度计划
外支出的对外捐赠项目,应按照申请年度计划的相关规定,
经中色股份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复,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对于紧急、突发情况下的计划外重大捐赠项目,启动快
速审批程序,本部部门、出资企业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
将捐赠项目报送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经业务主管领
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捐赠,事后再补齐相应程序。申请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
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金额或
等值金额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经企业同意,员工自发以企业名义按本办
法规定的途径对外提供捐赠的事项,主办部门和出资企业应
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捐赠数额和情况说明书面提供公司
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捐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捐赠计划执行任务的本部部门和出资企
业,应按季度填报对外捐赠情况,出资企业的对外捐赠表需
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确认,于每季度首月 3 日前报公司对外捐
赠职能管理部门。各类对外捐赠统计表中出现的同一事项,
要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数据一致,不漏报、错报、重复报送。
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按季度汇总,形成公司季度报表,于
每季度首月 5 日前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要保证质量、符合标准,物资用
于特殊用途,受赠方在拥有、使用或错误使用捐赠物的过程
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在实施捐赠前,要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
议,标明捐赠物品清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
的解决途径。
捐赠协议签署,公司本部的捐赠事项由主办部门按公司
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出资企业的捐赠事项由企
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实施对外捐赠项目,
主办部门和出资企业应注意保存相关活动资料(如:照片、
影像、荣誉证书奖牌等)及证明资料(如:收据、合同、协
议书等),建立备查账簿,做好存档和备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部门和出资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获
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
受赠对象承诺捐赠。
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捐
赠项目应充分体现企业价值和品牌价值。出资企业应在捐赠
的建筑设施、场地场所及实物资产上树立或印制“中色股份”
加“捐赠企业名称”的(中英文)标识,相关新闻报道应按
照“中色股份”加“捐赠企业名称”的模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 海外捐赠活动宣传要注意宣传范围、口径
和方式,当地使领馆有统一要求的要按照规定执行。要避免
因当地国情、社情以及不同受赠群体之间诉求不平衡,引发
不必要的负面舆情;如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主动提出宣传,
可视需要和合规性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
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规范账
务处理,规范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
的用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强化对外
捐赠项目实施监督评价。通过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评价
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
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对外捐
赠项目根据工作要求列入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对在捐赠过程
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有关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移交各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捐赠工作应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
加强日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持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能力
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部门、出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对外捐赠管理,严格执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对未执行
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由公司党群工
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有色金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