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医药: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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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
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相关工作,配备与公司规模以及工
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
要时经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
其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各项工作进行审计时,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并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具备与
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熟悉公司生产经营业
务和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方法。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
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
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
相关资料、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三、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
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临时审计项目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提出后,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审计项目,做出审计计
划安排,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
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
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
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报告内容
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或审计建议。审计
报告必须附有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
档案,以备查考,未经批准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五、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范围不受限制,主要审计形式如下:
  (1) 内部控制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
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做出鉴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是公
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的自我需要及制度安排。
  (2) 运营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借以检查和证
明被审计单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促进其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包括
但不限于销售审计、采购供应链审计、研发项目审计、工程审计、资金管理审
计等。
  (3) 合规审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有关资
料是否合规所进行的监督评价。
  (4) 舞弊审计
  指对公司内部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违法手段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不
正当行为,使用检查、查询等审计程序进行取证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认定。
  (5) 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对部门、单位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
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6) 专项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例如:纳税情况专项审计、销
售费用专项审计、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投资公司专项审计等。
  (7) 信息系统审计
  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数据维
护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实现、使公司的资源得到高效使用等
方面做出判断。
  (8) 其他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
将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审计人员与被
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
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现象,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
和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
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
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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