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新研股份破管字第 20 号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新航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对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实施重整具有必
要性及可行性为由,向贵院申请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重整,并
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先行对新研股份进行预重整。贵院已于2025
年6月5日对信达资产对新研股份的预重整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
依法确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预重整辅助机构。2025年11月14日,贵院裁定受理新研股份、四
川新航钛重整,后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巨臣律师事
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公司重整计划》《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统
称《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
《重整计划》由新研股份
及四川新航钛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称新研股份及
四川新航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高效执行《重整计划》,《重整
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现管理人将《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相关
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
执行完毕:
(一)新研股份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新研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投资款;
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四川新航钛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四川新航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完毕,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根据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提供的执行情况以及管理人监督
执行的情况,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中
提及的情况属实,其中:
重整投资人已依约全额支付投资款2,239,117,683.60元;新研
股份已经完成资本公积转增且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向重整投资人/
债权人分配,或相应股票已登记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
或所需的现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规
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因此,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依法执行
《重整计划》,且目前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标准,
《报告》所述情形属实,新研股份、四川新航钛已执行完
毕《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