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6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4,578,870.90 元
?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
开庭审理,且判决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
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
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雨润”)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江苏金厦提起
诉讼,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
达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泗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赵庄大厦馨苑路 58 号幢 B1101
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 B3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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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方江苏金厦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
容如下:
原被告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
泗阳县洪泽湖中路 56 号的泗阳星雨华府一期二标 8、16 号楼总承包工程发包给
原告施工,后双方陆续签订了 5 份补充协议,现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34,578,870.9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以 34,578,870.90 元为基数,按
LPR 利率自 2025 年 7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款 34,578,870.90 元,对其施工的泗阳星雨华
府一期二标 8、16 号楼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
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
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