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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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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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城市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城市传媒”)的委托,指派李婷婷、袁梦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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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
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就控股股东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事项,《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已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2025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股东大
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2 号出版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贾
庆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增加临时提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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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0 名,代表股份数 425,475,2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4.396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律师通过现场
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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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选举马克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716,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990,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1825%;反对 7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4.6314%;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8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2,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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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21,231,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3%。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2,9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0%。
表决结果:同意 421,211,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3%。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1,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表决结果:同意 421,211,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2,7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1,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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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21,23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表决结果:同意 421,231,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表决结果:同意 424,728,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马克刚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661,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8%。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
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