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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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源信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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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源信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王娟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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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三
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方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8 人,代表股份 148,704,29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
表股份 139,0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4
人,代表股份 9,66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8%。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45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667,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9%;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644 人,代表股份 9,666,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力源信息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 139,038,100 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8,123,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371%;反对 1,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68%;弃权 321,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60%。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 147,161,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24%;反对 1,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90,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89%;反
对 1,2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81%;弃权 3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629%。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 139,038,100 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8,094,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413%;反对 1,3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86%;弃权 191,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1%。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 147,132,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1%;反对 1,3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61,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10%;反
对 1,3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90%;弃权 1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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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9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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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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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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