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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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
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
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交易所其他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者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交易
所的联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向交易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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