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
披露。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根据公司现有生
产规模、经营特点及相关规定,审计部配置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
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
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
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
阻挠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者被审计单
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
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
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保
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生产、承包协议与合同、
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有权召集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
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联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察实物资产;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五)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稽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八)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内部控制和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
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
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十二)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真,应负审计责
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十三)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者项目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
以及审计范围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题审计调查;
(十四)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按照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
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内容及审计时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调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
(四)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
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固定资产审计: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进行审计;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计;
(六)合同审计:对公司所签各类重要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
其履行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者
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全
面或者局部审计。
第十七条 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者有重大经济问题时,
经公司讨论决定,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十八条 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
内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
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
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部
经理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三)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于实施审
计前 3 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
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
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 15 日内编制出审计报告草
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
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
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
报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部在公
司董事会规定或者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个人没有或者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
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
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 7
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 3 天内作出复审
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
发现隐瞒或者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
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
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
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审计部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应通过现场复查或者报送审查
等方式进行审计回访,核实整改效果,并将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
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
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
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
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
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
在的取证签证单;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其他证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
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审计者名称;
②审计项目名称;
③实施审计的时间;
④审计过程记录;
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②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
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者摘录件;
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
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
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
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
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
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
年 6 月底。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
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
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者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审计
部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
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
料的;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
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者被审计单
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