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
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
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性处分,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