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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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广
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编制年
度报告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上一年
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出具。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六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如有需要,公司经理层可以向每位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财务专业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
人签字。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评估总结报告以及
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
价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不得虚报、谎报、
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
幕知情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
报告编制所需要的材料,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
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
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等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及公司选定的
网站披露,将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及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预告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披露相关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股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或者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制作年度报告相关材料,
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
司声誉或者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疏忽导致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依据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者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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