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
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
理准则》、
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
监督公司 ESG 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原则上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准备事宜。公司另专设战略与 ESG 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
证券事务部为牵头部门,公司各部门为工作组成员,负责推进 ESG 相关工作。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专家论证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 ESG 目标、战略、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六)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
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措施;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 (一)战略与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战略与 ESG 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战略与 ESG 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审
核,审核通过后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须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
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要求按照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并应于并于会议召开 3 天前
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也可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视频、 电子邮件、 传真、 即时通讯工
具等), 也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
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
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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