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百货大
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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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及本办法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所述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公司职务或者因与本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本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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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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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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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
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报董事会秘书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涉及内幕信息,或者涉及内
幕信息但已按本办法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
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
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形式明确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
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
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无误
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进行报
备。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等。
第十条 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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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与外部单位签署《保
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
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
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
应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
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三)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前需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并负责
提醒、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签
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保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息在公开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得向公司隐
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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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本条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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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公司及各子
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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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或由
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
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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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
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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