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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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有效开展审计工
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
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中心按计划或董事会要求独立开
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
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
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
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
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
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
程监控和评价;
  (五)保密原则。审计过程接触的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外传播、泄露;
  (六)公正性原则。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公平公正,没有
偏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公
 — 2 —
司党委负责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
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
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
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内审工作的统
筹安排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内部审计有关会议,加强对审
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
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的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
实工作,评价审计中心工作成效。
  第七条 审计中心是公司内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
不少于两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二)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审计、财务会计、工程建设管
理等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判断、
文字表达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九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含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及三年以
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主审的审计人员除应具备以
                           — 3 —
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中级
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或注册会
计师等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工作
经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关要求: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
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
规避经营风险;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
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企业内部审
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五)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
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 4 —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属重大失
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
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娱
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
成绩(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发现重大隐患)的人员,应当予
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在审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制订审计
计划,组建审计小组,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制订公司审计中心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及监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书面报告
工作成果,具体形式如工作总结、审计报告等;
  (四)负责监督公司及监管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 5 —
  (五)指导监督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监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七)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配合区市政府、审计委员会、上级审计部门、市国
资委、财政部门等内外部相关主体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审计
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公司及监管单位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权限
  审计中心具有如下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涉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会议并有
权发表意见建议;
  (二)对公司及监管单位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要求被审计主体按时报送涉及经营管理的各类
文件、资料,被审计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四)有权审核公司及监管单位各类财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调用各类系统软件资料;
  (五)有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资料及
 — 6 —
数据进行暂时封存;
  (六)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审计中
心有权向分管领导请示,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于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
管理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行为,审计中心有权提出整改、纠正
意见;
  (八)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求,经相关领导批示
后,在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九)可以要求被审计主体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
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十)在开展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过程中,有权接触预定审
计范围内和经批准扩大的审计范围内相关的人员、资产和记录;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授权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委托审计单位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等规定执行。
  (十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或者处理意
见,提请公司主要领导(或审计委员会)作出审计决定:
                          — 7 —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二)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财务审计,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财
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计;
  (三)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
划执行情况审计;
  (四)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对外投资行为、固定
资产处置等的专项审计;
  (五)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 8 —
的参股公司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计,包括项目前期立项、
可研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以及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招投标、合同、施工、结算、验收、预决算的各阶段程
序及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六)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资金的融
资、账户管理、资金拨付等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七)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经营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八)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经营考核审计,主要对经济考核的指标真实性与准
确性进行审计;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实控人任职期
间及离任时的职责履行情况、相关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一)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合同审计;
  (十二)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 9 —
响的参股公司重大经济案件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三)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关于国家行政、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审查;
  (十四)党委会、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包括专项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制订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后续审计等。
  第十九条 制订审计计划
  审计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上级监管单位指导意见、
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内容,
编制《审计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司年
度审计计划》,报审计中心的分管领导、总经理、审计委员会、
董事长、党委会及董事会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是从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小组开始,到
下达审计通知书为止。主要包括根据审计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
报审计中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该阶段是整个审计实施工
作的起点。
 — 10 —
  (一)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小组:在审计项目确定后,
审计中心根据项目需要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
计组长和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必要时,
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组的工作或提供专业建议。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中心可提议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
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前调研:审计小组了解、收集被审计单位相关信
息,必要时可从其他相关部门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
位经营活动的情况;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财务、会计
资料;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上次内部审计的结论、
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其
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三)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工具、方法、时间
和人员安排,撰写《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
长审批后执行。审计涉及相关领导的,审批审计计划及审阅审
计意见时,相关领导应进行回避。
  (四)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开展前,
审计中心向被审计单位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审计通知书》,
常规情况下在审计项目开展前 3 天之内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
情况下(专项审计或审计中心判断应执行送达审计的情况)在
审计项目开展时送达。
                         — 11 —
  必要时召开进点会,会上由审计组组长对此次审计工作目
标、范围对象、内容重点和工作要求做简要介绍,被审计单位
对如何协助审计工作开展做表态发言并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
书。正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提供审计组需要的文件、
账册、报表等资料,并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实行被审计单位向审计中心承诺制度
  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相
关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做出承诺,并签字后按
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该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人员获取、审查和评估资料的阶段。
主要包括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该阶段是审计
方案付诸实施、化作实际行动的过程。
  (一)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按照审计
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活动,收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过程中,审计组长可根据情况调整审计重
点、时间安排、人员分工。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
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
析性复核、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
 — 12 —
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
  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二)汇总分析审计底稿:项目主审人根据审计工作底稿,
形成汇总工作底稿,并在底稿后附相关证明资料,提出初步审
计意见,并在审计小组内部进行讨论。
  (三)确认审计底稿。小组讨论完成后,审计组长对审计
底稿进行复核,如发现资料不完整、证据不充分、问题不明确
的,应责成审计人员补充。
  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底稿后,如属于一般问题,则与被审计
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审计底稿中相关事项及建议意
见,并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如属于重大问题,
审计组长应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汇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反馈阶段
  审计报告、反馈阶段是从审计小组起草审计报告开始,到
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下达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的
起草、意见征求、复核,向公司提交部门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决
定、审计意见书的下达等,该阶段是审计结果的总结、评价、
运用过程。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审计组根据底稿,编写
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中心负责人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
                          — 13 —
见稿报批稿,填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签批表》报
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批后,将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被
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并明确回复期限,由被审计单位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复期限内填写《专项调查报告反馈意见
书》;
     (二)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书,完善修改审
计报告(如意见不予采纳可不作修改),形成审计报告拟定稿;
     (三)审计报告拟定稿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根据党委会
的审议意见,形成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报告正式稿报送公司
领导审批(重要审计报告需提交董事会审批)后,发放给公司
各单位,并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对问题整改负主体责任,部
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
限;
心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施持续整改,并定期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 14 —
     (二)审计中心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
任:
性地应用于业务培训工作;
题整改情况检查;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
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层面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并出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缺陷整改,程序
如下: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任务
等;
     (二)公司各单位开展自我评价工作,并将自评情况报送
审计中心;
     (三)审计中心独立开展公司的内部控制测评工作,对各
单位的内控情况进行独立评价;
                           — 15 —
  (四)汇总自我评价和测评情况,出具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
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
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报告
  (一)审计中心每年应就上年度公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
整改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总结。
 — 16 —
  (二)审计中心应每年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报
告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
  (三)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立
即向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汇报。
        第九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应用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收支规定或公司
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审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议按照国家和公司内
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涉及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审计文件、通
知、底稿、报告,相关的证明账册、文件、资料等,应按项目
立卷保存,由审计中心保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借阅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分管
领导批准,按期归还。审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情节轻重,审计中心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提议给予
                          — 17 —
被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提议给予从警告
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
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
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
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执行。
  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审计中心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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