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2: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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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
中任命,并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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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
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
时自动辞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
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
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2—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出发展战略及中
长期规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和合作开发等设想。总经理负责做好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上述相关战略及事项的方案、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基本资料的准备;
 (二)由总经理成立评审小组对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决
定是否立项,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方案正式进行论证、制定可
行性研究报告、备齐相关资料后报评审小组;
 (四)项目方案在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同意,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董事长、两名及以上委
员或总经理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将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要求总经理组织对方案进行补充论证
完成后,再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
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或
由过半数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五
日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
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QQ 等)或现场
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
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讨论或做出决议的事项
—   4—
应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审议;未审议通过的,经董事长、
三分之一的董事或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要求,也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通
过董事会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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