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本办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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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
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征询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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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与禁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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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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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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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申报数据的,一切后果由其个人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可视情况建议以法
定程序免除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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