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等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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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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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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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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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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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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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
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
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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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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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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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定
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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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具体如下: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
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递交相关的
书面资料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子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预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将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报告:
(1)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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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或应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4)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该意向书或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5)重大事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
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6)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7)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二)公司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由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如
需)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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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由公司相
关部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等提供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如
需)
;
(四)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核相关议案(如需);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
布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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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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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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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
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及时向公司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对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
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定义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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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备。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涉及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
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
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公司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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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可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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