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公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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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
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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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拟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上
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就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
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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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有关信息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已作出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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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消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
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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