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
纳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或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并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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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
举产生。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
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三)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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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管理层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工作业绩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将拟聘任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名单
和相关材料提交给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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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通过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
件、视频、微信群、QQ 群等)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
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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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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