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
策、薪酬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
董事,但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章程》
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并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 1—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协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 2—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
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
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
体现奖励与惩罚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3—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
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通过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
件、视频、微信、QQ 等)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
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 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