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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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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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
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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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操作及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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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监管
相关规定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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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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