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中
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中炬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
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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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
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待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事项,安排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签署保密承诺,并妥善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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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通过公司报送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信息或处理本制度涉及的其他事项的,需遵守相关规定并依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
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19年3月发
布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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