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 宝实 公告编号:2025-134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为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电投新能源”),电投新能源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同
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电投新能源拟与中
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金租”)以售后
回租的形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 37,000.00 万
元,期限为 8 年,实际利率不超过 2.90%。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电投新能源在本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外贸金租的全
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于电投新能源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同时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对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融资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融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和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议案》,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电投新能源增加 2025 年度融资计划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0.00 万元。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内,实施上述融资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方式、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
担保、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选聘,以及相关合同、协议、
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事项。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发布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91)。本次与外贸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已使用融资授信额度 496,046.00 万元(含本次
融资额度),剩余未使用融资授信额度 3,954.00 万元。
(二)担保情况
电投新能源与外贸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
额为 37,000.00 万元,期限为 8 年,实际利率不超过 2.90%。
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电投新能源在本次《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对外贸金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审计)
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资产总额 5,650,767,481.88 9,430,264,976.08
负债总额 4,076,281,056.85 8,053,580,410.63
或有负债 0.00 0.00
净资产 1,574,486,425.03 1,376,684,565.45
营业收入 467,260,951.24 421,873,840.77
利润总额 101,294,319.04 95,361,711.52
净利润 86,740,627.49 82,848,251.04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债权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保证人: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WMJZZL220250150 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及
其全部附件以及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以下统称“主
合同”)而享有的对承租人的全部债权。
《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主合同项下租赁期内,如因主合
同采用浮动租金导致租金发生变更的,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
相应调整的款项,具体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
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就承租人在主合
同项下应向甲方承担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义务所享有的
全部债权或主合同构成的其他法律关系项下甲方对承租人享
有的全部债权。
约定成立新的担保法律关系,乙方将按照本合同中关于保证
方式、保证期间等约定为主合同无效后甲方对承租人享有的
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补偿等合法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
租金、租前息(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名
义价款、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
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诉
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支付的费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
等)、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及主合同
项下租赁物取回时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实现担保权利
时担保物拍卖、变卖等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以及承租
人应支付和补足的租赁保证金(如有)。如遇主合同项下约
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四)保证方式
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适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任何一期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融资租赁、让与担保、保理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
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
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
承租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
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乙方不得要求
甲方先行处置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并就租赁物实现债权。
证是乙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
影响。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出一次或多次索
赔。除非基于法律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乙方的
保证责任不因任何原因而消灭。
(五)保证期间
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履行
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主
合同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
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
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
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对象电投新能源经营和
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 0 元,
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担保。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及担保是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
发展的需要,可以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