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5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141,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计为 31,536,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89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3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605,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现场出席 7 人;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现场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两人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1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18,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14%;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5%;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三)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11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118,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4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1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116,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3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7%。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14,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07%;反对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弃权 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9%。
表决情况:同意 32,10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73%;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5%;弃权 3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乔诗璐律师、张博阳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