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装备”)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中化装备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中化装备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3: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 511 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驰先生主持。
中化装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经查验,中化装备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股份总数的 63.58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共计 172 名,代表中化装备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7,376,375 股,占中化装备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63%。
通过现场参会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中化装备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中化装备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13,469,424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86%;反对股份 370,9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弃权股份 10,0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12,888,09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934%;反对股份 947,134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7%;弃权股份 15,1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13,484,624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权股份总数的 99.8834%;反对股份 357,300 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股份 8,400 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27,010,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41%;反对股份 3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1%;弃权股份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12,743,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7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69,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58%。
根据表决结果,崔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312,751,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49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6,277,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58%。
根据表决结果,宫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赵 惠
经办律师:
汝婷婷
杨一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