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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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科工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和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工”或“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中粮科工A股普通股。
超过1,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8%,约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4.34%;预留159.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15.6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
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人数2,386人的9.18%,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
员(科技创新核心骨干及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
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
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
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
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期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批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6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6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
 第一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5年为基数(4.6亿元),2026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
        入不低于5.36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6.61%;
        (4)2026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7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7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
  第二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6年为基数(5.36亿元),2027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
         入不低于7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30.50%;
         (4)2027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1)202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8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7年为基数(7亿元),2028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
         不低于1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42.86%;
         (4)2028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注:①“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在计算“净资产收
益率”、“ΔEVA”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
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不计入考核指标计算范围。“战略性新
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咨询设计等产业。
  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则由公司董事
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替换相关样本公司,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同行业
为中上协专用技术服务业,不包括中粮科工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件。
                                  目       录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 3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粮科工、公司、
           指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属于中长期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指
               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日      指
               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175 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8 号文》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
    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175 号文》《171 号文》《178 号文》《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
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
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
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
善。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
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
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
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方,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
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
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
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178 号文》《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科技创新核心骨干
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
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19 人,
约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职工人数的 9.18%。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科技创新核心骨干及业务骨
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会选举或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
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可以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
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
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
 过 1,0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8%,约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4.34%;预留 159.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
 予权益总额的 15.6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草案公告时股
                              票数量(万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叶雄   中国    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          15.9     1.56%    0.03%
张楠    中国   财务负责人、董秘、党委委员        12.8     1.25%    0.02%
陈涛    中国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12.8     1.25%    0.02%
(二)其他管理人员
苏营轩   中国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12.8     1.25%    0.02%
(三)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科技创新核心骨干及业务骨干,科研人员占全部激励对象
比例超过 60%)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215 人)           806     79.02%    1.57%
       首次授予合计(219 人)            860.3   84.34%    1.68%
           预留部分                 159.7   15.66%    0.31%
            合计                  1,020   100.00%   1.99%
 注: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
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
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授出。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
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
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
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
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3%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4%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
规定如下: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
(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
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
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62 元,即
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62 元的价格购买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60%:
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为 11.02 元/股;
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为 11.00 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60%: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之一。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计划公告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
达到合格(C)及以上(本年度新入职拟激励对象绩效考评
结果视作“合格(C)”),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处分或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情形等)。
  (三)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润增长率不低于5.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兴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79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10.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
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
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
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
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
  (三)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6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6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
 第一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5年为基数(4.6亿元),2026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
        入不低于5.36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6.61%;
        (4)2026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7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7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
  第二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6年为基数(5.36亿元),2027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
         入不低于7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30.50%;
         (4)2027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1)2028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2)以2024年为基数(2.19亿元),2028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3)以2027年为基数(7亿元),2028年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
         不低于10亿元且同比增长率不低于42.86%;
         (4)2028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0。
  注:①“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在计算“净资产收
益率”、“ΔEVA”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
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不计入考核指标计算范围。“战略性新
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咨询设计等产业。
  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则由公司董事
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替换相关样本公司,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同行业
为中上协专用技术服务业,不包括中粮科工考核年度当年新上市公司样本数据。
  (四)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选取与公司具有可比性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
共计 20 家,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
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
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
所示:
       考核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合格以下(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
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
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
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
值改善值ΔEVA、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成长能力和盈
利水平、公司价值创造能力、收益质量以及科技创新发展潜
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
核目标,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体现较高成长性
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相关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
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
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
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
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
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
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
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
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 2026 年 2 月初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 860.3 万
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 3,707.89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
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详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股份支付费                               2030 年
    票数量        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
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
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
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
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本激励计划在获得国务院国资
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幕交易行为。
  (五)本激励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
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
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
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
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
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
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
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
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
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
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
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九)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
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
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收
益和解锁安排应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对
激励对象实际收益超出预期收益幅度过大的权益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延长解锁的措施。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对于已经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股价短期大幅波动导
致收益过高的,激励对象应该按照公司通知要求持有和交易
公司股份。以上具体要求在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中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纪违规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
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
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
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
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
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
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
相关限售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
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
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
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
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六)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
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
则上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
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
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
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
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
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
务。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继续执行: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
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
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
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
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
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回购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
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
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
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成为独立
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
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激励对象因行政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
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
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原则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授予
价格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三)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岗位不
胜任或违纪违规等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五)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或因违反公司制度等个人原因被公
司辞退的,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
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
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
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当损害或符合公司相关绩效追索制度规定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
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
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
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
决。
   第十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
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
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
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P1 为股
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价格;P0 为调整前的价格;n 为每
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
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
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择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
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
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法
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
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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