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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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230408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楼
电话:029-81129966        传真:029-81121166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230408 号
致: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华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达”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张宏远律
师、王嘉欣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陕西
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4:0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普新二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
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 代理人 合计136 人 ,代表股份92,074,40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总数的60.6822%。
总数的0.1986%。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重复投票的情况。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五届董事会组成人
员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2,03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428%;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08%;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4%。
  表决情况:同意 92,024,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54,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432%;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22%;弃权 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45%。
  表决情况:同意 92,035,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65,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568%;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97%;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4%。
  表决情况:同意 92,028,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58,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544%;反对 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22%;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4%。
  表决情况:同意 38,883,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26%;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97%;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陕西电子西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雷峰
涛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92,033,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63,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26%;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97%;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此外,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方   燕:                  张宏远:
                        王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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