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目 录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治理机制,厘清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
会授权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推进公司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职权中部
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
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股东会对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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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是指,依据工作需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
向董事长、总经理授权,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
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二章 授权事项与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
授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
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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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
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
事项管理权等 6 项职权属于必须由董事会落实的职权,
不得进行授权。
第七条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且无法及时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对公司相关重大事务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事会报告。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制定授权方案,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授权方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市场形势变化及公司管理
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对于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调整,由相关职能部门或
人员提出建议,由董事长审批。调整后的授权方案报董事会备案。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调整、系统性的授权清单调整,
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授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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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可对有
关授权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状况恶
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行权程序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在授权范围内,对授权事项直接行使决策
权。对于董事会授权事项,授权对象原则上不得转授权。确因工作需
要,拟将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
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信息,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
序。转授权对象应当具有行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
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题会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公司党委一般不作
前置研究讨论。授权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作出决
策。党委委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总经理办公会。涉及公司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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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后,由经理层、涉及的职能部门
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勤勉尽责、
认真执行。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授权对象应当每半年度向董事会
报告授权行权情况。当与决策时的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当被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关系时,
授权对象应主动回避,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
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
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
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事项,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
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
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
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
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董事会秘书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
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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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
监管责任。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若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对象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
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导致损失进一步扩
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授权对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
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
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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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策事项,致使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严
重不良影响的,授权对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程中履职尽责
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按
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承担
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高于”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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