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加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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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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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
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
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
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监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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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直
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公司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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