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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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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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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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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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将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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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对于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来访,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的专人负责接待。证券
事务部作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协调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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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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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公司可以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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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
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
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
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
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
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
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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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
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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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
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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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 10 月修订)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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