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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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高质
量发展,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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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
本公司以外的单位领薪。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
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选聘和管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
聘时充分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
  公司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中对辞职的具体
程序、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带领管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
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
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具体的经营方向
和经营方式,决定科研开发项目;
  (五)提出对外投资、参股、设立或撤销子公司及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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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十一)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
  (十二)《公司章程》
           、规章制度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
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应
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优化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
成公司实现经营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值
增值,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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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
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
义务,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相关决议。若出现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结果产生严重影响
的情况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
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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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执行
总经理的决定,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
突发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
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
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
理。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
定期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办公会
议:
  (一)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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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四)总经理行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参加人员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
加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向会议作专项报告或阐述。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
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应参加会议人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
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议人员意见。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上述应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结束后,主
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某一事项
作出决定前,应要求相关部门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参会人员
提供可供必要的说明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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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定,副总经理应当就分管范围内的所议事项提出专业客观的意见,
其他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
由总经理做出最终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议事项如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总经理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
调研讨论后,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决议后,与会人员必须服从决议
内容,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的意见,有关该方面的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广泛征求职工代
表意见或提交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总经理
指定的人员担任记录员,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永久保
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
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缺席、记录人员的姓名;
  (三)讨论议案内容;
  (四)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发言人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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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会议的决
策承担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发生大额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
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六)总经理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
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管理事项,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的考核意见,制定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考核和奖惩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较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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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指标,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董事会可研究给予嘉奖。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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