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雄极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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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
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
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者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
交易事项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拟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关联
交易的;
  (4)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
任何担保的。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其他重大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者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散;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
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者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义务人应报
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者本下属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员会审议时;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者拟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者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
部门或者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
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
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其他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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