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者公众中
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
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
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服务投资者、
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深交所网址;
(四)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沟通;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或者说明会;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设立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
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者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
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
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
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
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告知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座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
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
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
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
核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审核机制,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
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
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
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及发布。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
董事长审批。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者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