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
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
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
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安排
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
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
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可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
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
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
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
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
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
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
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
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
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
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
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但独立董事向负责年度报告准备工作的专业顾问(以必须披
露的人士及程度为限)及/或根据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者
除外。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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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