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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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
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的董事和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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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竞争性谈判、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三)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
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
聘可以不执行相关选聘程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
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
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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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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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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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
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
新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
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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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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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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